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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貨標示看得清、健康衛生樣樣清

農曆春節將至,各式各樣色香味俱全的散裝年貨紛紛出爐,為提供民眾更多消費訊息,行政院衛生署於98年3月25日即公告自99年1月1日起,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陳列販售場所所陳列販售之散裝食品(除現場烹飪即食熟食及現場烘焙產品之外),皆需標示「品名」及「原產地(國)」等項目。另,為進一步保障民眾歡度春節之食品衛生,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(以下簡稱該局)將持續加強國內年貨標示之相關稽查,以確保食品標示之真實性,讓民眾能夠在年節前安心選購年貨。選購散裝年貨時,建請選擇有明確標示品名及原產地之年貨;如為完整包裝者,應先確認外包裝上標示有內容物之名稱、重量、有效日期、食品添加物、廠商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養標示、保存條件及使用方法等資訊,並注意均衡及適量的飲食,才不至於造成身體負擔。該局強調,食品業者應確實控管產品之品質及依法完整標示,而大賣場及一般販售業則應落實自主管理,才能保障民眾權益,讓民眾吃得安心,健康過新年。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提醒大家,過年不僅要開心,更要兼顧健康。

更新日期: 
Wed, 2011-01-26